深圳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深圳市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电力设施改迁管理,明确改迁各参与方权利义务,规范流程,提高改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包括深汕合作区内的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或者低于此电压等级但在电网中地位重要的线路的改迁。不适用于发电企业、供电单位自行组织的改迁。
第三条【定义】
因合法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为改迁需求单位。供电单位指改迁电力设施所属供电单位。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直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电力设施改迁的审批、核准、备案等职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迁需求单位的具体改迁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指导改迁需求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具体改迁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按照“谁申请,谁受益,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电力设施改迁所需全部费用由改迁需求单位负责。
(二)改迁工程应在确保合法合规、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确保输送能力和确保电网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改迁方案,满足现行安全及技术要求。
(三)改迁工程原则采用实物补偿方式。改迁新建资产由改迁需求单位补偿移交供电单位,改迁产生的退运物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供电单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
(未完,全文共2082字,当前显示6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