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三)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检查、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
(五)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第五条可靠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协助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评价、评估等工作;
(四)组织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五)组织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培训;
(七)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参与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核查和报送;
(四)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辖区内电力事故的调查分析。第七条电力企业履行下列电力可靠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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