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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治理暂行措施

【发布单位】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文物博发【2005】

19号【发布日期】

2005-08-23【生效日期】

2005-08-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文物博发【2005】

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评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阶段性检查、结项验收评审,以及招标课题中标后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科研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

第二章初审

第四条科研课题的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复核两个阶段。通过初审的课题进入立项评审。

第五条课题组织单位依据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填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二)重点课题的选题和内容是否依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自由申报课题是否属于科研课题的支持范畴;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具备《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因违反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课题

第六条课题组织单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报送课题办,由课题办进行复核,遴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

第三章立项评审

第七条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通过函审的科研课题进入会审阶段。

第八条立项评审应从科研课题的创新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研究方案、研究基础、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科研课题进行综合评价。

(一)创新性。根据课题申报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查新内容等,综合评价课题在理论、方法和应用等方面的创新值。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审阅课题选题和研究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课题是否切合国家文物局现阶段工作重点和长远目标。

(三)研究方案。依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前人研究成果、课题的难点和关键问题、进度计划等,综合评价课题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基础。参照相关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考察课题组人员结构、负责人及成员的前期研究成果,以及完成课题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研究条件是否完备。

(五)经费预算。依据课题研究内容、工作量和难度,审核经费总额和科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九条课题办从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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