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治理暂行措施
附件4: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科研课题以国家资助为主,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重点课题指列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课题;一般课题指自拟课题。
第二章课题组织管理
第五条科研课题的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课题组织单
1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近期及中长期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编制《课题指南》;
(三)审定立项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批复课题实施计划,建立科研课题库;
(四)督促、检查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组织课题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登记课题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事宜。
第七条课题组织单位由国家文物局直接委托,可以是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它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课题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编制重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及其它支持条件;
(四)组织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审核课题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提出课题验收申
2请。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申请书承诺的各项任务,提供课题合同书中承诺的有关支持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
第三章课题立项管理
第九条课题办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课题指南》,并于公布之日起受理申报。
第十条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法人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行业界限进行优化组合,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科研课题重点资助符合下列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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