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税相关政策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18、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
20、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
30、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32、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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