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批
【发布单位】
821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3-09-26【生效日期】
1983-09-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
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1983年9月26日川办发〔1983〕65号)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即国办发〔1983〕33号文),我省将陆续接收安置一部分西藏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这些同志由内地到边疆高寒山区工作,有的已达三十年以上,对发展西藏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教事业,维护民族团结,捍卫祖国统一,培养当地民族干部,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离休、退休后,由于年老体弱,身体不能适应高寒缺氧的气候条件,将逐步返回内地,我们应当热情欢迎,给予妥善安置。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与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省财政、民政、公安、粮食、城建等有关厅、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一、安置去向问题。
1.对回本人或配偶原籍的地专离休、退休干部,可在原籍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安置;其他离休干部和县级退休干部,可原籍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安置。
2.到成、渝两市的要从严掌握。退休职工夫妻双方,一方原籍是成、渝两市,一方原籍是专县的,一般应在专县安置,夫妻双方都是外省籍,其子女全部在我省工作,既有在成、渝两市,又有在专县工作的,一般应在专县安置。对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可予以照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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