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柳地税发〔2010〕186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抵免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局、城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抵免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1.购机费用抵免计算示例
2.抵免申请书
3.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抵免台帐
二○一○年九月三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抵免操作办法
为了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规范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抵免的工作流程,明确税务机关办理抵免事项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0〕15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意见》(桂地税发〔2010〕15号)以及《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地税发〔201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抵免范围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器,下同)的费用,允许按规定抵免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由于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损毁、流失等原因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费用不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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