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分别从年度预算和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桥梁监测、小修保养、大中修以及改建(重建)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桥梁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
第七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
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组织
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三)负责建立完善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级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并逐桥明确桥梁管养单位。
(二)负责落实桥梁养护和安全保护经费,负责审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审批除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范围以外的桥梁大中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查
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负责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
三、
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五)负责辖区内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
(七)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送本辖区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九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本辖区内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负责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三)制定本辖区内桥梁管理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桥梁管养单位落实。
(四)负责监督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五)负责市(州)本级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监督和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及时对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六)负责本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桥梁管养单位是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桥梁养护职责
1.具体承担桥梁的养护生产及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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