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2、土地所有权属申报者的应提供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申报者的应提交土地权属人同意意见,申办用地须与相邻单位或个人无用地矛盾。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六盘水市规划局技术规定》)。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烘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并作好地质灾害评估(依据《地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按规定保证需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该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尺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六盘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所在区域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7、公共建筑需按要求设置停车位。
18、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9、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隔离。
20、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1、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2、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护或投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3、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4、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5、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6、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市政工程
1、建设依据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3、在工程性质、工程布局、工程规模上符合已经审定的专业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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