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宁乡县民办学校(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立申办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经当地中心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教育局申请,经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验收,由县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内向县教育局申请,由长沙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长沙市教育局申请,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未经长沙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长沙”等字样。
(三)、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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