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蜀政发办„200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蜀政办函„2008‟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奖励1.5%;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奖励1%;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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