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程序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条件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3、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5、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项目,须提交公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条件:
(未完,全文共964字,当前显示3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