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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

区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推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管理的接轨;到2015年,市内各区“城中村”村办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下同)依法表决通过。

2、坚持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原则,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集体资产处置要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同步实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3、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集体资产的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施财务审计,核销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在对集体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

(一)清产核资。村委会(居委会,指由村委会改设的居委会,下同)成立专门的清查小组,对集体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等)依法清查登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认定,村民代表大会核准后,可核销处理。核销的应收款项实行账销案存,由村委会指定专门机构追讨。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村委会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由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核准意见。

(三)集体资产处置的基本办法。评估确认的集体资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1、从资产总额中扣除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供水、供电、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设施,整建制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后,居委会使用的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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