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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而变更名称及投资人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作者:日期:10-02-05

[案情]

2004年9月,被告赵某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开办了龙仁堂药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赵某。2004年10月,龙仁堂药房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季度付息2250元。2005年12月,被告赵某与被告关某签订了《药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以13万元将龙仁堂药房转让给关某,转让过户前,龙仁堂药房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某承担,关某不承担转让前药房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2006年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投资人独立承担给付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某个人债务,企业转让应视为是旧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受让人给付对价款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企业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企业的债务。并且被告赵某、关某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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