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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全文5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

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6〕77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管理权限

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采矿权出让实行分级管理。省、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权限分别为: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出让

(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

(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矿产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和原河南省地质矿产厅豫地文字〔1999〕233号文印发的《河南省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储量规模划分标准》(试行)。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范围

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暂行)》界定的范围执行。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

(一)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已设立的探矿权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内,未按照矿产地进行探矿权价值评估和价款处置的(在缴纳价款时,可扣减原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

已取得的采矿权,凡缴纳或处置了采矿权价款的,视为采矿权已有偿出让。

三、新设采矿权出让方式

新设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

(一)属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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