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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全文5篇]

豫国土资发〔2006〕11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知》(豫政办发〔2003〕109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暂行)》(豫国土资发〔2004〕73号)下发以来,全省探矿权出让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进行,取得了积极效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出让管理工作,现就完善探矿权出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勘查登记审批权限

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法定权限,探矿权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办理。

(一)国土资源部勘查登记审批权限为: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勘查登记审批权限为。国土资源部上述勘查登记审批权限之外的勘查项目。

(三)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与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相同

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二、继续全面实行探矿权有偿出让

探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为。新设立的探矿权;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需办理延续、变更、保留登记的;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需办理转让的;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需要重新换证的;按非矿产地已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在我厅已公布的919处矿产地的。

三、探矿权的出让方式

探矿权的有偿出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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