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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第81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6-06-29.地质和矿产-矿产开采国家机构-机关事务.国家机构

(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

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

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

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

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

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

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三)对生产能力达不到有关规定的煤矿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69号)精神,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地方政府尚未决定关闭的煤矿,延续有效期一律设定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延续,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与相邻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叠的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对发生重叠的采矿权,相邻矿山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或进行资源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后方予以延续。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自愿让出重叠范围的,按剔出重叠后的范围予以延续;

(五)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其他要求:

1、采矿权人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与其实际生产能力不相适应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设计达产期限2年仍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的,经调整其矿区范围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后予以延续;

2、有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的,经依法查处后予以延续;

3、采矿权人未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或未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法定义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后予以延续;

4、在采矿许可证延续中,凡采矿权人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均须向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采矿权价款

5、2006年底到期的小型煤矿采矿权的延续申请,由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统一组织报厅电子政务窗口受理

二、区别矿种从严审批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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