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未完,全文共2902字,当前显示94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