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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探索——江苏省苏州市临时用地管理调研报告

导读。《完善“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探索——江苏省苏州市临时用地管理调研报告》研究的是如何在临时用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这一问题。文章结合法律层面的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和苏州的实际工作情况,着重对临时用地征用范围、程序、补偿内容与标准及用后复垦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目前我国临时用地管理实际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参考性建议。

完善“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探索

——江苏省苏州市临时用地管理调研报告

帅文波邓锋魏建秋

苏州地处江苏南部,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均收入均位居江苏省前列。2001年,苏州被选为国土资源部第一批9个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在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方面大胆实践,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是试点经验的总结。从2000年起苏州不再以产值倍数来测算补偿费用,而是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由此可见,苏州在征地工作方面的积累在全国是较为突出的。2006年4月9日至15日,就《中国土地征用研究》课题,我们对苏州进行课题调研。主要对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区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走访座谈。

《中国土地征用研究》课题研究的背景是,2004年宪法修改,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区分开来,原来的“征地”实际上是土地征收范畴,而“临时用地管理”实际上是土地征用的范畴。因而,在实际调研过程中,我们将“临时用地管理”作为土地征用调研的重点。

一、国家关于临时用地征用相关规定

临时用地,即与长期或永久性用地相区别的短期用地。临时使用土地一般不发生所有权变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临时用地的规定如下:临时用地适用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两种情况。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这一规定是相当原则且不易在实际中操作的,苏州关于临时用地管理则主要是通过地方性文件来规范执行。

二、苏州临时用地征用基本情况

苏州临时用地管理基本上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的,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文件规定。

1.苏州临时用地征用范围

苏州临时用地多半发生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其中又以道路修建和管线布置较为常见。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工程施工、堆料、运输;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取土;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架设地上线路、辅设地下管线等。如“西气东输管道工程”、“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天然气发电工程”等。

2.苏州临时用地征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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