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工作纪实[范文]
社会事务工作培训材料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孤儿、收养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弃婴救助、殡葬管理工作有关政策作以解释说明。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一是孤儿认定抚养工作
1.孤儿的定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
2.孤儿需提供的资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3.乡镇民政工作站填写申报表格。每年的申报时间是11-12月份,待审核通过后,次年1月发放生活费。
3.今年孤儿生活费省完成了提标,由先前的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40元,不在区分城市和农村散居孤儿。
二是收养登记工作
1.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
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社区、镇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三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1、对下列人员应予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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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