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范文合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8〕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加强城市产业和空间布局调整工作,切实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步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政府引动、企业主动、政策驱动、环境助动、市县互动,协调联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优化工业结构布局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全市工业整体技术水平,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步伐,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工业企业搬迁应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要求。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主城区内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限期搬出主城区。主要包括:排污量大的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安全生产隐患大的企业;位居城市水源地,依法应搬迁的企业。其它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主城区。
3.企业搬迁与改造升级相结合原则。在搬迁过程中,各企业应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通过搬迁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切忌低水平重复建设。
4.企业搬迁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原则。搬迁企业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技术和先进管理,尤其是加强与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合资合作,借助外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企业体制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
5.企业搬迁与发展都市型工业及第三产业相结合原则。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向都市型工业转型,实现产业升级。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转型为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重点监控企业,通过经济、法律或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6.企业搬迁与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员工相结合原则。企业升级改造中减少劳动用工的,要依法做好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7.政府推动与主体主动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利用土地出让资金等政策支持,实现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
二、任务目标
(三)对列入主城区搬迁改造方案的企业,利用3-5年时间,按照“符合规划、优势互补、相对集中”的原则,分别向“五大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工业新区及其他县(市)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废弃物,使城市环境得以明显改善。
(四)2010年底前,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要全部搬出主城区或转型。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其他工业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逐步搬出主城区或就地转型。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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