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缓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请示
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编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八年五月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乙方:(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未完,全文共630字,当前显示1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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