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
1.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符合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申请。
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答。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黄岛区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区(市)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3.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哪些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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