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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相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

[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市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特色产业发展集中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南北中地区差异,适当向关中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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