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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335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结合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

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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