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嘉祥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含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凡进行建设(含拆除)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工前七日内,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六条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三日内核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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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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