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患纠纷案件有关程序
1、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史资料,患方应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除主观病史以外的客观病史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医患双方将全部主、客观病史予以封存,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3、尸体解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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