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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水务局

深圳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以下简称水旱风灾),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防汛防旱防风及其抢险救灾(以下简称三防)。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三防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生命至上、全民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机制】

三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三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三防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妨害三防的行为,有权获得三防救助救济。

第五条【三防岗位责任制】

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各单位、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水务、海洋、交通、通讯行业企业等有三防任务的单位(以下统称三防有关单位)实行三防岗位责任制,明确三防岗位和责任人员。

1第六条【工作机制】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三防,各区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三防。

三防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之规定参与特区内三防。

其他单位和个人参考三防指引,依照本条例和市、区三防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参与特区内三防。

第七条【三防经费保障】

市、区政府应当将三防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区三防指挥部)应当组织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水毁工程抢险抢修、三防队伍建设、三防物资购臵、三防指挥部建设等三防项目申报年度和中期财政预算。其中,市级三防所需经费可申请水务发展资金。

第八条【表彰奖励】

在三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市、区三防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区政府设立市、区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三防。

市、区三防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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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三防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三防指挥部、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辖区三防;

(三)组织编制本级三防总体预案,批准工程抗旱调度方案和防洪调度方案;

(四)组织编制本级三防经费年度和中期计划;

(五)管理本级三防物资、专业抢险队伍;

(六)启动或者解除本辖区三防应急响应,发布三防决定、指令;

(七)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发布中型及以上水库、市管蓄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发布辖区小型水库及区管蓄滞洪区排洪监测与预警

(八)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区三防办职责】

市、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三防办)是市、区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三防安全检查,督促三防隐患的整改;

(二)编制、实施本级三防总体预案,组织本级三防总体预案的演练;

(三)编制本级三防经费、物资年度和中期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落实本级三防经费、物资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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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开展三防值班,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联络、协调抢险救灾;

(五)根据同级三防指挥部的命令指令,发布三防公报;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臵及撤退、疏散的路线;督促指导群众转移和安臵;

(六)根据同级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同级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臵措施;

(八)建立和完善本级三防指挥系统,督促指导基层三防指挥系统建设;

(九)组织开展本辖区三防宣传教育;

(十)完成市、区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街道三防工作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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