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引
莆田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
一、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现场检查;
3、核发证书。
二、申报对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使用)前应当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由办理其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三、申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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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