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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引

莆田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

一、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现场检查;

3、核发证书

二、申报对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使用)前应当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由办理其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三、申报依据


(未完,全文共818字,当前显示2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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