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大全五篇]
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对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六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投资主体赴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地的市(州)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项目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省发展和改革委予以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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