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州外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好的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快我州特色优势资源开发步伐,推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适用本优惠政策。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州内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并经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固定资产形成总量的。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可采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产业导向。生态保护建设;旅游产业开发;文化产业保护与开发;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特种种养殖业、高科技农(牧)业、山野珍品开发加工;中藏药材规模种植和精深加工;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及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证券和保险机构等金融项目;以及国家和州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章财政税收
第五条旅游业、农牧业和工业项目,可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和财政贴息范围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落实国家补助资金。
第六条工业项目(含农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所得税入库后,按税收种类分级入库后,由受益级财政按30%安排奖励性资金拨付给投资者。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提高到50%。
第七条投资农畜产品、中藏药品生产基地建设和投资开发荒山、荒坡的项目,自收益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将上缴的税收全额拨付给投资者。
第八条旅游文化项目(包括三星级及以上宾馆),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入库的30%,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给投资者。第九条凡创建园区以及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税收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给投资者。
第十条外来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在我州领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投入占总资产的30%以上的,除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外,个人所得税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纳税人。
第十一条所有由收益级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应在本级财政监督下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或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章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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