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分权限合并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第4条;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及其他林地面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三)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按照规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越上述权限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7公顷以上或占用征用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应派员现场查验。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二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分权限合并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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