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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分权限合并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第4条;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及其他林地面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三)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按照规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越上述权限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7公顷以上或占用征用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应派员现场查验。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二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分权限合并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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