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意见》(粤办发20126号)精神,力行市委、市政府“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具体工作上,切实以转变文风会风推动机关作风建设,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文件
1.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以市委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8个,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0个;以市委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0个,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70个。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
2.从严限制文件篇幅。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力求意尽文止。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每个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各区(新区)、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督查专报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政务信息原则上不
超过1000字。
3.从严控制发文规格。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同)转发或印发。能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能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厅名义发文。能以会议纪要、批复、函件、信息、“白头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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