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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

关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挂账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部分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进行挂账,相关项目说明如下:1什么情况的纳税人须留抵挂账。

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本次营改增后有新增“改征增值税”品目,即本次营改增后成为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此时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做挂账处理。2留抵挂账税额栏次设置说明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设置: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1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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