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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吉首市城区道路临时占用

吉首市城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等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围墙或围档、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报刊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维修维护管道网线、破道开路口等需要挖掘道路的行为。

本办法不适用城市道路建设的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行为。

第三条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建筑施工临时修建围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临时修建围墙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执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标准。

第二章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

第四条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事前填报《吉首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报告;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平面布置图;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现场交通安全、文明圈围组织计划

前款所列资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不予许可:

(一)重要机关、学校及各应急单位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及距离公共交通站点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设置菜场、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五)设置单位专用车辆停放点的;

(六)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七)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占道堆物的;

(八)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施工现场应置放公示牌,悬挂临时占用许可证件;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道,规范设置道路交通控制区域;

(三)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必须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

1、占用时间在1个月以下或占用范围长度在10米以下的,应设置整洁有效的防护围栏;

2、占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占用范围长度在10米以上的,必须设置封闭性防护圈围,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占用道路周边建(构)筑物高度超过5米的,其临街面必须安装防护设施

(五)夜间或雨、雪、雾天气应增设照明设备和警示灯;

(六)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道路原状,并报告批准机关组织验收。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七)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在占用道路期满前1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八)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因特殊需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经许可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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