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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方案

为做好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回迁安置工作有序、平稳开展,依据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结合《舒兰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舒兰市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

一、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原则

(一)回迁安置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搬迁顺序号由回迁户在回迁安置协议签定的户型范围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安置房源数与回迁安置户数等同。回迁安置房源的确定,原则上整栋安排,整栋安排有剩余的以整单元安排,安排不满整单元的,在安置前由公证部门和回迁户代表参加抽签确定安置房。确保安置房源数与回迁户数等同。

(三)回迁安置房屋只限于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回迁安置区域原则上按规划在原拆迁区域进行回迁安置。按照规划要求,需异地安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回迁安置地点,并予以公布。

二、回迁安置的方法和步骤

(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回迁的具体安排,包括各项工作的时间和办公地点、联系人等,告知回迁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登记或选房。凡逾期不登记或不参加选房的回迁户均按放弃选房权利处理。由公证部门公证,按户型从剩余安置房中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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