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23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8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38个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四类区月人均550元,五类区月人均950元,六类区月人均155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四类区每月515元至850元,五类区每月900元至1370元,六类区每月1490元至2050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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