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2012-08-0709:26:34)标签:分类:政策法规
杂谈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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