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赣地税发〔2006〕33号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章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地方税收减免申请材料
第六章地方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第七章地方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地方税收减免绩效评估和统计管理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条件和备案类项目(略)
2、地方税收涉税审批表样(略)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依法行政的原则。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集体审批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效率及时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程序规范的原则。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权责统一的原则。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
1、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为报批类减免项目。
3、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取消审批手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具体见附件一)。
4、财产行为税。对困难企业(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它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为备案类项目。第四章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直接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条报批类减免税分税种按下列权限执行:
1、营业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属于个体性质的税收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属于企业性质的税收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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