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讨薪的救济途径
每到两节,农民工讨薪问题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们不必汲汲于舆论之于弱势群体的导向,而需认真对个案予以区分,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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