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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

论农民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及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一作者;姓名沈虹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邮编:210095学历:硕士电话:15150562817邮箱:343050558@.com第二作者:沈伟

摘要。在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偏低,拆迁主体资格不符,拆迁人无视拆迁程序,“钉子户”问题以及村干部截留拆迁补偿款是农村房屋拆迁中最常见的问题。原因主要有我国立法政策上的缺陷与冲突、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农村房屋拆迁的不公平、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之困以及与建设单位相勾结等问题。建议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统筹城乡规划,破除二元体制下的补偿标准、完善拆迁程序的机制,使拆迁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关键词: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拆迁程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因此农民房屋拆迁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对农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近几年,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的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2004年《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践中当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同被征收,农民房屋拆迁就是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结果。法律不允许不办理土地征收而直接进行房屋拆迁,必须适用土地征收制度,而土地征收是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进行房屋拆迁。目前中国大陆的农民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仍然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和共同性。

一、农村房屋拆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一)补偿金额偏低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农村征地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现实生活中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拆迁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是农村房屋拆迁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实践中,农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存在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但是货币补偿金额普遍偏低,特别是在现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和农村的的补偿金额就相差很多。2006年重庆市沙坪坝区有一个案例中两户被拆迁人仅仅因为一墙之隔,仅仅因为处于城乡分界线的两边,一户属于城市,一户属于农村,就算房屋结构相似,却得到天差地别的补偿金额。这是农民得不到保障的一个原因。农民得到的补偿金额偏低,根本就无法实现在城市买房子,那么,失去农村房屋的农民要怎么在城市找到安居乐业的地方。另一种补偿方式是置换房屋,实践中由于城市房屋与补偿金额相差太远,现在农民百分之九十都会选择这样一种方式以保证有居住的地方,但是农转非之后存在的问题是农民失去了土地,依赖土地生存的保障也失去了,现在就业压力巨大,大学生找工作都很难,那么这些农民生活的

保障在哪里。

(二)拆迁主体资格不符


(未完,全文共9250字,当前显示12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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