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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发布单位】

深圳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7-22【生效日期】

2002-07-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包括重度残疾人困难定期补助,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户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费补助,意外事故、突发重病住院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

第三条第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困难定期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第四条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常住户籍残疾人,可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条第五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一)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的;

(二)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

(三)住房临时困难的;

(四)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

(四)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

(五)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3000元


(未完,全文共2398字,当前显示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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