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江苏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1-01【生效日期】
2000-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城乡体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等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第四条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的捐赠执行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全省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受赠单位,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署捐赠协议,对工程的配套资金、配建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管理等作出约定。
第六条第六条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监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资金
(未完,全文共2364字,当前显示7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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