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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0年3月23日共浏览次文号:廊政办[[2009]90号颁布机关:廊坊市政府办

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险管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大病的医疗需要,规范就医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大病,是指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依下列标准界定: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中、晚期癌症,白血病缓解期。

(二)重症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指数达到其中一项者,即内生肌酐清除率442mmo1/l;血尿素氮>20mmo1/l。

(三)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第四条患有第三条规定大病的参保居民,需门诊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持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诊断证明、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符合标准的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证》(以下称门诊大病证)。

第五条门诊大病证实行定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决定注销或继续使用。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及时办理门诊大病证注销手续。

第六条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12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大病费用超1200元后开始报销,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七条门诊大病各病种费用报销范围严格按照《廊坊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执行。

第八条门诊大病参保居民自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第九条统筹地区内就医的门诊大病持证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就医:

(一)门诊大病持证人员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由医保大夫处方治疗

(二)门诊大病持证人员就医时应当向医保大夫提供门诊大病证和门诊大病专用病历

(三)门诊大病持证人员交费、结算在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窗口完成,交费时需提供医疗保险ic卡,自费费用可以同时交费,但不计入报销范围


(未完,全文共2723字,当前显示9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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