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州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治疗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州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规范审批和费用结算,减轻特定病种口才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定病种纳入门诊治疗管理原则
(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费用支付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随能力。
(二)符合特定病种的诊断标准。
二、纳入门诊治疗管理的特定病种
(一)各种恶性肿瘤。符合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具有病理诊断或影象学检查报告者,术后放、化疗。
(二)脑血管疾病(恢复期)。符合脑血管疾病诊断标准,具有肢体功能障碍、偏瘫、失语者,治疗不超过两年。
(三)糖尿病。具有糖尿病的典型临床表现,化验检查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必须芗治疗者)。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化验检查肾功能明显改变,符合慢性肾衰诊断标准。
(五)慢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明显损害,肝功能失代偿初期,无消化道大出血者,无腹水。
(六)结核病。经检查诊为结核病,并有防治部门有效证明者。
(七)高血压病:二期以上高血压,必须长期药物维持治疗者。(即血压达到确诊水平,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①体验、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②眼底检查见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③尿蛋白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者)。
(八)其他个别特殊疾病须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后,方可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管理。
三、特定病种的申请、审批
特定病种申请、审批每年组织二次。上半年3月份为申报时间,4月份审批;下半年9月份为申报时间,10月份审批。各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申报,州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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