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广西《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规定
2004-10-2515:12:26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药品经营企业指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本规定所指《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指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内容有。注册地址(即办公或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经营范围(包括增加或核减经营类别)、经营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向原发证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表1),并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企业名称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地址房屋的建筑面积、原使用情况、周边环境、周边单位情况及拟使用情况的说明;
2、新地址的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以及布局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及仓库的面积、功能区域划分的情况);
3、由于城市规划,调整街道门牌号的,出具辖区派出所的证明;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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