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的条件和程序,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4年起,市级财政每年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和运营补助。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从该项经费和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区根据需要相应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预算,并不断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第三条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第四条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122-99)、《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等要求。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获得卫生防疫许可。
(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
(四)通过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补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五)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
(七)能够按照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补助项目
凡属补助对象、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以下相应补助项目: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床位运营补助。
(三)人员补助。
(四)其他补助。
第六条补助金额、条件和资金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二)床位运营补助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各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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