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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