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工建设至联合试运转(已改)
办理煤矿联合试运转手续上报资料清单
一、煤矿企业申报联合试运转上报资料
(一)《煤矿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自检报告》。
(二)《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
(三)《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及《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
(四)煤矿向县工能局申报试运转的申请报告。
(五)县(市、管理区)煤炭管理局对煤矿联合试运转的上报文件。
(六)有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及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技术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及技术职称证书、特作人员资格证书、其它入井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七)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置相关文件。
(八)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供电协议、工伤保险收据及商业保险合同、五职矿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聘书(每人一份聘书)、特种作业人员聘用文件等。
(十一)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
1测、检验报告;
(十二)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避难硐室、人员定位系统等)。
二、行署政务中心窗口审查所需的原件
(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资格证、总工程师安全资格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9万吨3名)。
(二)《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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