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计算机定期定额核定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账簿凭证不齐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所有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分析、研究、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予以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通过多个主参数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采用简单的数学模型(即定额计算公式),计算确定纳税定额。
二、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1份
三、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四、办理程序(具体操作流程参看“七电脑操作”)
(一)文书受理(纳税人自行发起)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在ctais中系统录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制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后给纳税人,按《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的内容录入ctais,传递给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资料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申请。
在个体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则主动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核环节。
(二)审核1.信息采集
系统向税源管理环节的主管税收人员发出提示“税务提醒事项”(若不是纳税人主动申请该项业务,则系统不会发出“税务提醒事项”),要求按规定程序采集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所需的信息资料,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在信息采集界面并录入《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录入方式有:单户手工录入,单户确认修改录入;通过接口程序导入系统;批量生成采集表等方式。
2.计算生成定额
对于已经采集的有效定额信息,进入定额生成模块后自动计算生成定额。税务分局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之后连同相关纸质资料报送下一个岗位审批。
(三)公示初定定额结果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公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便于定期定额户和社会各界了解,查询。
(四)审批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征收管理股股长)对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核定定额是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同时录入ctais,对不同意核定的,应说明理由。纸质资料和电脑文书报送到县(区)级征管部门终审。将最终定额结果报送给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五)出具文书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者《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并加盖“区县级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或非城区版分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六)送达文书及公布最终结果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将《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将定额结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归档资料
(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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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